什麽是高頻交易以及高頻交易的現狀
高頻交易帶來的機遇與回報在過去十年間逐漸失去魅力。接下來我們將幫助您一文看懂有關高頻交易的所有信息。
《高頻交易員》的作者 Michael Lewis 曾表示:「人們不再對市場發生的事情負責,因為現在是電腦在作出一切決策。」
在美國,超過半數的股票交易並不是由人類執行,取而代之的是超級電腦,它們每天能夠下達數百萬計的訂單,而且在市場競爭中擁有以毫秒計的執行速度優勢。高頻交易的出現使得做市商和最大型參與者可以借助算法和數據下達大量的交易指令,從而不斷積累利潤。
不過,這些交易的利潤率漸漸變得微薄,且機遇亦趨狹窄:2018年高頻交易的收益比不到十年前的最輝煌時期減少了近 86%。隨著壓力持續增加,高頻交易者開始尋求緩解情況惡化的方法,並掀起了行業整合風潮。
接下來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高頻交易以及高頻交易衰落的原因。
什麽是高頻交易?
高頻交易是指利用科技的力量在交易中取得優勢。比如投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大型機構使用自動化交易平台的算法程序追蹤多個金融市場,並執行大量交易指令。
如果算法程序編寫正確,高頻交易可以讓那些利用相關技術的機構獲得顯著優勢。擁有強大功能的電腦甚至有助於發掘全球金融市場的新趨勢和搶先執行交易。
高頻交易和進行高頻交易的公司有以下公認的特性:高頻交易和進行高頻交易的公司有以下公認的特性:高頻交易和進行高頻交易的公司有以下公認的特性:
- 交易執行量極其高
- 交易指令快速取消
- 持倉時間極短
- 每個交易日完結時並無持倉
- 每筆交易利潤率微薄
- 使用數據饋送及鄰近服務
- 自營交易(銀行等機構為自身利益進行投資,而非代表客戶)
高頻交易存在的原因
高頻交易可以讓大型機構獲取到一個微小但卻有利的優勢,反過來機構的高頻交易為市場注入大量的流動性。高頻交易系統能夠產生數以百萬計的訂單,這意味著那些使用者有在為市場的順暢運行做出貢獻,作為回報,他們從交易中獲取利潤優勢並賺取可觀的價差。
高頻交易的性質滿足了交易雙方的需求。機構方可以獲得某種優勢,但這種優勢是建立在交易量的基礎上。他們每筆交易的收益十分微薄,因此必須完成大量的交易才能夠真正獲利。當然,大量的訂單反過來又能確保足夠的流動性注入市場。值得留意的是,相關公司擁有兩大直接的收入來源:其一是賺取提供流動性的價差,其二是透過交易場所提供的折扣交易費使其市場對高頻交易者更具吸引力。
高頻交易:價差與流動性
價差與流動性息息相關。擁有較高活躍度的市場價差較小,而交易量較低的市場則傾向出現較高的價差:價差即資產所報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差額。
以外匯市場為例,它每日的交易量超過5萬億美元,被譽為全球流動性最高的市場。這種驚人的交易量意味著市場可以提供較小的價差,如果交易者想要獲取可觀的利潤,那就只能執行大量的交易。正因如此,多數投資者在外匯等高流動性市場中通常會選擇使用槓桿最大化交易量,從而獲得更多的市場持倉,如果不使用槓桿,投資的價值就顯得微乎其微。至於流動性較低的市場,價差一般會較大。
高頻交易是否合乎道德?
相比小型機構和散戶投資者,高頻交易為大型機構帶來的優勢顯然會引起人們對高頻交易在道德和公平性層面的質疑。除此之外,散戶投資者還需要與表現遠勝於人工交易的算法進行競爭。
部分人還質疑高頻交易者為換取收益而提供的流動性服務並不如預期般好,因為高頻交易的運作速度可以在一瞬間完成資金流入和流出,這種情況很難讓其他投資者從中獲利。
高頻交易的優勢及缺點
優勢 | 缺點 |
為市場提供流動性 | 提供只有利高頻交易投資者的「幽靈流動性」 |
使較小的價差變得具有價值 | 導致其他投資者受到連帶損害 |
提供有利持倉 | 機構可較其他投資者獲得不公平優勢 |
不設經紀費/成本較低 | 導致其他投資者受到連帶損害 |
有助降低市場波動性 | 不考慮基本面因素 |
高頻交易規模有多大?
美國一直都是高頻交易的主要中心。自2008年以來,美國每年的高頻交易量至少占到美股市場總交易量的一半,2009年更是達到頂峰60%的水平。但後來隨著金融危機影響的蔓延,高頻交易的佔比開始下滑並連續三年停滯在50%,直到2016年該佔比才重新開始升高。
來源: TABB Group, Deutsche Bank, ResearchGate
高頻交易在歐洲並沒有佔據主導地位,確切來講,高頻交易在 2006 年才開始出現在歐洲,而當時這種交易模式已經佔據美國股市交易量近25%。儘管如此,大西洋兩岸的高頻交易量仍然有著密切的關聯性:歐洲高頻交易的頂峰發生在美國頂峰的第二年,也即是2010 年,此後兩者的趨勢基本保持一致。
為什麼高頻交易的收益會縮水?
高頻交易產生的收益與交易量在同一年達到頂峰,但 2009 年後前者的下降幅度更大。根據顧問公司 TABB Group 的估算,8 年間美國高頻交易者從股市所賺取的收益由 72 億美元高位崩塌式下跌至2017 年的10 億美元以下,這是金融危機以來的第一次。
來源: TABB Group, Deutsche Bank
高頻交易收益在過去十多年間減少的原因有很多,競爭加劇、成本增加和波動性下降都是影響因素之一。從收入和成本的角度來看,高頻交易公司受到了壓力。此外,他們的運作方式要求每天需要完成數以百萬計的訂單方能彰顯出交易價值。Rosenblatt Securities 的投資銀行家 Vikas Shah曾在《金融時報》表示,高頻交易者實現有效運作需要把握好兩個方面:交易量和波動性。
高頻交易運作的速度意味著每一納秒都很重要。算法交易是基於當前科技處理速度的零和遊戲,當所有投資者都以相同速度進行交易時,高頻交易的優勢就會消失。對於本已十分昂貴的設備而言,這一點不但凸顯出每項細微更新的重要性,而且算法交易需要用到的重要數據價值也成倍上升,通常這些數據必須從交易場所獲取。
「主機託管服務」顧名思義就是指交易公司租用交易場所的數據中心或伺服器空間直線連線交易所,以便即時接收價格變動及其他數據波動信息。根據德意志銀行的統計資料,主要交易所收取的主機託管費用在2010 年至 2015 年期間上升了「兩倍或三倍」。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當交易量下降時,交易所會依靠其他來源增加收益,如出售數據,但數據成本上升又是高頻交易成交量下跌的原因之一。
即便是最微小的優勢,交易公司也會想盡辦法將營運地點設立在最靠近數據中心的位置,這樣他們才能減省經由互聯網傳送資料的時間並取得競爭優勢。這一趨勢最終促使新型基礎供應商的崛起,他們旨在利用最快的佈線連接交易場所和高頻交易者。無論是採用哪種策略,高頻交易的成本無疑已經上升並最終導致吸引力下降。
高頻交易與暗池交易
考慮到數據對高頻交易的重要性以及這類數據成本正在上漲的事實,暗池的影響變得不可忽視。暗池通常是指專門的交易市場或平台網絡,它可使機構交易投資者進行大宗交易而無需向公開市場公佈交易詳情,這也意味著通過暗池进行的交易绕过了高频交易者建立算法所使用到的数据的服务器。
暗池是有爭議的。一方面,有人贊成暗池交易,因為最大的參與者可以在不擾亂或干擾更廣泛的金融市場的情況下進行大宗交易。另一方面,有人認為它們為公司巨頭提供了一種僅在他們之間進行交易的方式,而其他所有人對此毫不知情。
這類交易並非新鮮事物。暗池從 1960 年代起就已經存在,雖然從這些交易所出來的數據並不多,但是交易量據稱有所增長,而公開市場的高頻交易卻出現下滑。究其原因,暗池提供了進行大宗交易但不會引起市場價格劇烈波動的能力,相應地高頻交易者在公開市場進行大宗交易的機遇減少,並不得不轉向成交量較低的交易。除此之外,過往因高頻交易而引致的「閃電崩盤」或價格急劇波動進一步推高了暗池的吸引力。
高頻交易者的整合潮
高頻交易驟增的壓力引致行業整合,各家交易公司通過合併的方法抵禦成本上升和更艱難的市場條件。雖然大多數高頻交易者是私人企業,但我們也能看到一些上市公司的身影,比如高頻交易驟增的壓力引致行業整合,各家交易公司通過合併的方法抵禦成本上升和更艱難的市場條件。雖然大多數高頻交易者是私人企業,但我們也能看到一些上市公司的身影,比如Citadel Group、Flow Traders和Virtu Financial.
2015 年上市的Virtu在2018年以 14 億美元收購同業公司 KCG Holdings,KCG在美國股票市場的交易量佔比為 20%。2015 年上市的Virtu在2018年以 14 億美元收購同業公司 KCG Holdings,KCG在美國股票市場的交易量佔比為 20%。
最大的高頻交易商DRW Holdings 於2018年買入 RGM Advisers, Hudson River Trading 收購 Sun Trading,由於利潤率受到擠壓和交易速度優勢喪失,後者在2017年被掛牌出售。
高頻交易監管持續演化
Lewis指出:「Reg NMS制度的目的是在美國股市創造公平機遇。然而,該制度實際上卻引起了更大的不平等。小部分擁有創造交易速度資源的知情人士現在被准許提前查看市場並對此進行交易。」Lewis指出:「Reg NMS制度的目的是在美國股市創造公平機遇。然而,該制度實際上卻引起了更大的不平等。小部分擁有創造交易速度資源的知情人士現在被准許提前查看市場並對此進行交易。」
美國推出的全美市場系統規則(Reg NMS)被認為是2005年以來高頻交易領域最重大的監管法案。正是這一監管制度讓交易者能夠探知其他投資者的策略,以期推動交易在經濟危機或下行期間繼續進行,而不是像1987年股災時那樣,系統消息的滯後導致賣出訂單未能被執行。
《國際金融法律評論》概述了全美市場系統規規則的一大要點,即不管是哪個交易所,所有下達的交易訂單均須按最佳價格執行。在這種規則下,高頻交易者可以在某個交易所挖掘出趨勢,然後趁影響尚未擴散到其它交易所之前下達訂單實現獲利。雖然規則的目的是要在金融市場最大的參與者之間提供一個更加透明和公平的競爭環境,但是卻導致其它投資者陷於不利境況。
自此相關監管愈加收緊,歐洲的金融工具市場指導II(MIFD II)和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都有頒布針對算法交易的規則。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指出,規管高頻交易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對其進行定義。雖然市場上存在公認的特性,但卻沒有一致接納的定義。
作為消除濫用的進一步嘗試,《金融工具市場指導 II》引入新規則,規定高頻交易者須取得市場監管當局的授權並要求更有效地保存記錄。然而人們還是普遍認為,該行業的監管需要更進一步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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